北京高中生开除及申诉政策详解:6种情形及不满处分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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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惩办法出台,要求学校成立投诉处理委员会
时隔20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修订发布。《办法》号要求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应当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部分。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月26日实施。
校级及以上奖励须予以公告并备案
《办法》 明确对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者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在各方面或某些方面取得显着进步的学生或团体,可以获得奖励并记录在学生的整体表现中。质量评估或学生档案。
对学生的奖励,必须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颁发奖品或奖金等。
同时,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以上学生奖励应当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办法》 鼓励各区、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化、多元化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种类和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鼓励各区、学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争创一流,鼓励学生在各方面表现出色。
开除学籍仅适用于高中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有严重错误、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
《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还规定了处罚种类和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高中生可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八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会受到处罚,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和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为将记入学生档案。
此外,高中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被开除学籍。
《办法》要求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学校所在地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批准。
亮点
如果学生确实有悔罪表现,可以撤销处分并予以公告。
《办法》 严格规范学生纪律程序,要求学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情况、处分类型、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的申诉渠道和行使期限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学校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存在重大争议或疑点的案件,学校应进一步核实调查。对发表言论和申辩的学生,除发现言论有其他违纪行为外,不得加重处罚。
同时,公布学生处分的方式和范围应当遵循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到处分期间,学校不得任意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停学,不得歧视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的学生转学、退学。放学了。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隔离学生。
此外,学校要加强对受处罚学生的检查和教育。对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的学生,可以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告范围内予以公告。撤销处罚的时间一般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后三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后半年。
如需取消处分,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老师和学生审核。班主任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撤销制裁的权力与实施制裁的权力相同。当处分被撤销时,处分决定可以从学生档案中删除。
变更1
限制最严厉制裁类型的实施
现行的《办法》是1991年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多年过去了,这个文件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这是一个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方法相比,新版本《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有不少变化。
在奖励方面,删除了具体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的一些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进行了原则性指导。鼓励各区、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样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余旭坤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在处罚方面,《办法》明确了处罚的种类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同适用种类。 “它专门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情节,规范了这种最严重的处罚的适用。”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办法》详细明确了制裁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和认定主体。纪律处分程序规范,包括纪律处分主体、决定程序、备案程序、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等。
变化2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纪律申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规定“学校要充分保障学生申诉权利,建立学生违纪申诉制度。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接受学生对处理或纪律决定提出的投诉。”
学生或者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发送给申诉人。原处分决定需要变更的,应当报校长办公室重新审查决定。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的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的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作出答复。
“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管理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增加了受到处罚的学生的救济种类和方式,包括处罚决定前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决定作出后上诉的权利,以及学校和学校的责任区教委在受理申诉方面作出了澄清。特别建议学校充分保障学生申诉权利,建立学生纪律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声音
田国修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上诉过程包含丰富的教育机会
“申诉”条款的设立意义重大。一切赏罚的目的都是为了教化人,赏罚只是手段。保障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享有申诉权,通过制度设计保证申诉权的落实和申诉程序的完整性,就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权力博弈和权利表达的过程本身就蕴藏着丰富的教育机会和教育内容。
学校和教育机构必须以教育和关爱学生为宗旨,确保申诉程序,认真对待申诉内容。借助申诉过程中的对抗、交锋、说理,维护了学生的主体性,增强了学生的责任感,培养了具有独立意识和民主精神的青少年。
链接
申诉流程
1.学校建立学生纪律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的申诉。
2、学生或者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并发送给申诉人。原处分决定需要变更的,应当报校长办公室重新审查决定。
4 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5、学校所属区教委对学生的投诉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自收到处理、纪律或复核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区教委不再受理申诉。
(注: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邀请法律、教育等外部专家。)
相关问答
答: 北京高中生如果在学习、生活和道德方面出现一些严重的问题,是可能会被学校开除的。这些问题可能包括:一、多次逃课、旷课;二、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三、使用手机进行网络欺凌或传播不良信息;四、盗窃校物或他人财物;五、参与组织或者参加赌博活动;六,严重触犯学校纪律以及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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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具体规定和处分标准,所以具体的开除事由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各位学生仔细阅读学校的章程和校规,尽量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避免出现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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